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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给公公名下房子还贷,房子归谁”,周翠芳律师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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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普法简报·2025年第8期

3月14日,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共收到律师回复89条,咨询主要集中在消费维权、债务债权、婚姻家事、房产物业、劳动保障等方面。

热心律师主要有: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王壮律师,湖南君荣律师事务所李仁义律师,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周翠芳律师,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黄春香律师。

律师回复精选

“老公给公公名下房子还贷,房子归谁”,周翠芳律师这样说→


目录


1.前夫一家不让我和孩子见面,怎么办?


2.销售承诺的赠品没有兑现,怎么维权?


3.房子写公公的名字,老公还房贷,房子我有份吗?


4.微信转账截图能不能当做证据?


5.老赖名下的哪些财产能被执行?


6.物业收费不给我开发票,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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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问:离婚后,孩子跟着前夫,前夫一家不让我和孩子见面,该怎么办?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王壮律师答:

您好,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提起探望权诉讼,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起诉时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下面这些材料证据:(1)双方的身份信息;(2)离婚证;(3)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证明对孩子探望权作了约定或判决;(4)支付了孩子抚养费的证据,如银行转账流水单;(5)不让探望孩子的证据,如证人、录音资料等。其次探望权人可以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如果拒绝协助的,探望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无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拒绝一方探望子女的当事人,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02



网友问:在车展现场通过极氪APP下单订购一辆009,提车时发现销售承诺赠送的羊毛脚垫改为塑料脚垫,我要求更换羊毛脚垫被拒绝。兑现赠品“全车车辆太阳膜贴膜”时,仅免费贴四门玻璃,前风档、后风档等其他多块玻璃均需要另行付费。








湖南君荣律师事务所

李仁义律师答:

说好的赠品不送了或者赠品跟想象中的有出入,再或者赠送附加了条件,商家的行为就构成虚假宣传。若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的,则构成欺诈,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需要进行赔偿。

面对销售承诺赠送的物品都没有兑现的问题(一定要保留好当时作出承诺的相关证据材料),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实证据来判定销售商是否应兑现其承诺。

03



网友问:房子写公公的名字,让我老公婚后还房贷,房子我有份吗?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周翠芳律师答:

分情况:

1、有份。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出于某种原因无法将房产登记在共同名下(如:不想占用首套房的资格等),登记在公公名下是代持关系,且结合婚后只有夫妻还贷,那么,夫妻双方可以主张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的话,建议最好是签订一份借名买房的协议,并将还贷记录保留好,更加有保障。

2、没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按照登记公示原则,这套房子属于公公的个人财产。因为一个房屋的产权到底归谁,主要看的就是房产证,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产权就是属于谁的。因此,登记在公公名下就默认是公公的财产,不属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也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对于婚后已支付的贷款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或者债权(即婚后还的贷款还可被认定为夫妻借给父母的借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04



网友问:微信转账的截图到底能不能当做证据?这个截图到底怎么样才能有法律效力?






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

黄春香律师答: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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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问:老赖名下的哪些财产能被执行?公积金这种也在执行范围之内吗?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王壮律师答: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之规定,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根据相关批复,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在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下,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和划拨。

一、当“老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会被:1、强制执行存款;2、强制执行收入;3、强制执行股票等财产;4、强制执行车辆等动产;5、强制执行应收账款等财产;6、强制执行土地、房产等不动产;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10、限制出入境等。

二、特殊标的强制执行:1、执行唯一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2、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3、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4、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强制执行,将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也是“老赖”惯用的逃债手法,目前法院已经出现相关案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以后也将得到普遍认可。5、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3)执他字第14号]: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06



网友问:物业收取物业费不给我开发票,这个是合理的吗?我找他们要不给,能以此起诉吗?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周翠芳律师答:

只要交了物业费用,物业公司就有义务开具发票。开发票是物业公司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而且不开发票还涉嫌偷税漏税。如果物业公司不能开具发票的话,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住建局的物业科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